在經過將近三年的討論、對立與衝突之後,立法院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《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。感謝司法、行政、立法三院透過民主法治機制,以相互理解、彼此尊重、包容共融、接納關懷的信念,確保台灣每個人追求終生幸福的基本權利!
《世界人權宣言》提出「人皆生而自由;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。人各賦有理性良知,誠應和睦相處,情同手足。」 而且「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,不分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見或他種主張、國籍或門第、財產、出生或他種身分。」
司法院大法官對於結婚登記釋憲案,做出保障人權的第748號解釋:「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」
行政院勇敢承擔責任,發揮最大智慧與耐心,不斷與正反雙方溝通協調,努力降低社會分歧,提出既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結論,又能順應公投多數民意的法案,應該給予最高的敬意!朝野立委面對正反意見僵持不下的張力,依然秉持包容多元意見的民主精神,順利完成法案的立法工作,值得致上十二萬分的感謝。
此法案的立法完成,不僅向國際社會展現台灣是一個多元、活潑、成熟的民主國家,台灣公民有能力透過民主協商的制度,來解決社會的重大分歧!更重要的,我們也向全世界展現台灣積極落實人權保障的決心和毅力。
每個人,不分性別取向,都有追求終生幸福的基本人權。如果兩個人彼此相愛,也願意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,我們應該給予尊重和支持。這種「從一而終、白首偕老」的關係,既是犧牲奉獻的承諾,更是值得珍惜的生命核心價值!
我始終相信,全世界各大宗教,都是秉持慈悲與智慧,鼓勵信徒們敬天愛人,秉持自由、平等、博愛的精神,以相互理解、尊重、接納、關懷的理念,欣賞彼此的差異!
教宗方濟各在2013年7月曾經說過:「如果有人是同性戀者,而能懷抱善心追尋天主,我有何資格論斷?」2016年6月又進一步表示不應歧視同性戀。2018年5月,教宗方濟各接見遭到神父性侵的智利男同志受害者克魯茲(Juan Carlos Cruz)說:「天主如此創造了你,祂也愛這樣的你。」
台灣人民的慈悲、友愛及善良,深受國際友人的讚許!我衷心期望從今天開始,我們都能以自由開放的態度,走出同溫層,努力傾聽不同意見者的聲音,盡最大的能力相互理解、彼此相愛,以最真誠的心,祝福全天下的有情人終成眷屬!也讓我們攜手同心,繼續讓台灣成為亞洲自由、民主、法治、人權發展的燈塔。